查爾斯·賀智 (Charles Hodge) 系統神學與其他作品

Hodge, Charles - Systematic Theology & works
0008___§ 5. 歸納法__

§ 5. 歸納法

此法之所以稱為歸納法,是因為它在一切本質上,皆與應用於自然科學的歸納法相一致。

首先,科學家在研究自然時,帶有某些預設。 (1.) 他預設感官知覺是可靠的。除非他能信賴感官所提供的、經充分證實的見證,否則他將失去一切進行研究的手段。自然界的事實透過我們的感官能力顯明出來,除此以外別無他法可知。 (2.) 他也必須預設心智運作是可靠的。他必須視其感知、比較、組合、記憶與推論的能力為理所當然;並確信在這些心智能力的正當運用下,他是可以信賴的。 (3.) 他也必須信賴那些並非從經驗習得,而是植根於我們本性結構中的真理之確定性。例如:每一結果必有其原因;同一原因在相同情況下,必產生相同結果;原因不僅僅是前後相繼的現象,而是包含該結果之所以發生的理由。

其次,自然科學的研究者既有了立足之地,並掌握了這些工具,便開始感知、蒐集並組合其事實。他並不試圖捏造事實,也不妄想修改事實。他必須照事實原本的樣子接受它們。他唯一謹慎之處,是確保這些事實是真實的,且已蒐集齊全,或者至少已蒐集到足以支持他所作的任何推論,或足以建立他所構建的任何理論。

第三,從如此確定並分類的事實中,他推導出決定這些事實的規律。重物落地是一個常見的事實。觀察顯示,這並非孤立的事實;而是所有物質皆向其他物質產生引力,這種趨向或引力與物質的質量成正比;其強度則隨引力體之間距離的平方而遞減。由於在觀察範圍內,這一切被發現是普遍且恆常的現象,心智便被迫斷定其中必有緣由;換言之,這是一條自然律,在實際觀察範圍之外亦可信賴。由於此規律在過去一直運作,科學家確信它在未來也將持續運作。現代科學的龐大體系正是以此方式建立起來的,諸如決定天體運行的規律;我們周遭不斷發生的化學變化;以及動植物的結構、生長與繁衍,都在不同程度上被查明並確立。必須注意的是,這些規律或一般原則並非源於心智並強加於外部對象,而是從對象中導出或推論出來,並銘刻於心智之中。

A. 應用於神學的歸納法

對於神學家而言,聖經正如自然界對於科學家一樣。聖經是他事實的寶庫;而他查考聖經教導的方法,與自然哲學家查考自然教導的方法相同。首先,他帶著上述所有預設來進行任務。他必須假設神銘刻在我們本性中的那些信念規律是有效的。這些規律中包含了一些對自然科學無直接應用之處的原則。例如:是非善惡的本質區別;神絕不會頒布任何違背美德的命令;為求善而作惡是不對的;罪應受懲罰;以及其他類似的首要真理。這些真理是神植入所有道德存在者本性中的,任何客觀的啟示都不可能與之矛盾。然而,這些首要原則不可被任意假設。任何人無權將自己的觀點(無論持守得如何堅定)稱為「理性的首要真理」,並使其成為基督教教義的源頭或檢驗標準。任何不能通過普遍性與必然性檢驗的事物,都不能正當地歸入首要真理或信念規律的範疇;許多人還加上了「自明性」這一檢驗標準。但自明性已包含在普遍性與必然性之中,因為非自明的事物不可能被普遍相信,而自明的事物則會強加於每一位有理性的受造者心智中。

事實的蒐集

其次,基督教神學家的職責是查明、蒐集並組合神所啟示關於祂自己,以及我們與祂之間關係的所有事實。這些事實全都在聖經中。這是真實的,因為自然界中以及人本性結構中關於神與我們關係的一切啟示,皆包含在聖經中並由其證實。正是在此意義上,「聖經,唯獨聖經,是新教徒的宗教」。誠然,神學家必須將其歸納為一門科學(或謙卑地說,必須予以整理與協調)的真理,部分啟示於神的外部作為中,部分啟示於我們本性的結構中,部分啟示於信徒的宗教經驗中;然而,為了避免我們在推論神的作為時出錯,我們在神的話語中擁有對自然所啟示的一切更清晰的啟示;為了避免我們誤解自己的意識與本性規律,凡能從該來源合法習得的一切,都將在聖經中得到認可與證實;為了避免我們將自己天然情感的運作誤認為聖靈的教導,我們在聖經中找到了所有純正宗教經驗的規範與標準。聖經不僅教導真理,還教導當真理被聖靈以救贖的大能應用時,它對人心與良心所產生的果效。

神學家應遵循與科學家相同的規則

第三,神學家在蒐集事實時,必須遵循與科學家相同的規則。

  1. 此蒐集工作必須勤勉且謹慎地進行。這並非易事。在每一個研究領域中,都極易產生錯誤。科學中幾乎所有的錯誤理論,以及神學中所有的錯誤教義,在很大程度上皆歸咎於對事實問題的誤解。一位傑出的博物學家曾說,他重複了一項實驗一千次,才感到有資格向科學界宣布其結果為既定事實。
  2. 這些事實的蒐集不僅須謹慎進行,還必須全面,若有可能,應窮盡所有事實。不完整的歸納曾使人類在漫長的歲月中相信太陽繞著地球轉,且地球是一片廣闊的平原。在神學中,對細節的局部歸納也導致了同樣嚴重的錯誤。聖經將全知歸於基督,這是一個事實。據此有人推論,祂不可能擁有有限的智力,而是「道」在祂裡面披戴了一具具有動物生命的肉身。然而,聖經同樣記載了關於我們主無知與智力成長的事實。因此,這兩個事實都必須納入我們關於祂位格的教義中。我們必須承認祂既擁有神性智力,也擁有屬人的智力。聖經中凡能歸於無罪之人的,都歸於基督,這是一個事實;而凡能歸於神的,也都歸於我們的主,這也是一個事實;因此有人推論出有兩個基督、兩個位格,一個是人的,一個是神的,他們住在一起,就像聖靈住在信徒裡面,或邪靈住在被鬼附者裡面一樣。但這一理論忽略了無數證明基督具有單一位格的事實。說「我渴了」的是同一位,說「還沒有亞伯拉罕就有了我」的也是同一位。聖經教導基督的死旨在彰顯神的愛,並確保人的悔改。因此,索西尼(Socinus)否認祂的死是對罪的贖罪或對公義的滿足。然而,後者這一事實與前者同樣清楚地被啟示出來;因此,在陳述關於基督受死目的之教義時,兩者都必須納入考量。

完整歸納的必要性

關於需要進行全面的事實歸納以支持我們的教義結論,可以舉出無窮的例子。這些事實絕不能被蓄意否認、粗心忽略或不公允地評估。我們必須在此保持誠實,正如真正的自然科學研究者在歸納時保持誠實一樣。即使是科學家,有時也會被引誘去壓制或扭曲那些不利於他們心儀理論的事實;但這種不誠實的誘惑,在他們身上遠比在神學家身上要小。宗教真理遠比自然科學真理重要。它們直接觸及人心與良心。它們可能會引起人們的恐懼或威脅人們的希望,因此人們受到強烈的誘惑去忽略或扭曲它們。然而,如果我們真心渴望知道神啟示了什麼,我們就必須在蒐集祂所顯明的事實,並給予它們應有的權重時,保持良心的勤勉與忠誠。如果地質學家在早期沉積層中發現了人類手工藝品,他不能說這些是自然產物。他必須修正關於該沉積層年代的結論,或者將人類存在的時間推向更早的時期。別無他法。科學不能創造事實;它必須照事實原本的樣子接受它們。同樣地,如果聖經斷言基督的死是對公義的滿足,神學家就不能為了迎合其贖罪理論,而將公義與仁慈混為一談。如果聖經教導人是生在罪中,我們就不能改變罪的本質,將其解釋為僅僅是一種對惡的傾向而非真正的罪,以求擺脫困難。如果聖經事實顯示靈魂在死亡與復活之間處於有意識的活動狀態,我們就不能否認這一事實,或將這種有意識的活動減至零,只因為我們的人類學教導說靈魂若無身體便無個體性與活動。我們必須照聖經原本的事實接受它們,並構建我們的體系,以完整地涵蓋這些事實。

從事實中推導原則

第四,在神學中,正如在自然科學中一樣,原則是從事實中導出的,而非強加於事實之上的。物質的屬性、運動定律、磁力、光學等,並非由心智所構建。它們不是思維規律,而是從事實中推導出來的。研究者透過觀察,看見或查明決定物質現象的規律是什麼;他並非發明這些規律。他在科學問題上的思辨,若無事實支持,便毫無價值。神學家若假設一套關於美德、罪、自由、道德義務的理論,然後根據這些理論來解釋聖經事實,這同樣是不科學的。他唯一正確的路徑,是從聖經的事實中導出他關於美德、罪、自由與義務的理論。他應當記住,他的任務不是陳述他自己的真理體系(那毫無價值),而是查明並展示神的體系,這才是至關重要的事。如果他不能相信聖經事實所預設的真理,那就讓他直說吧。讓聖經作者保有他們的教義,而他保有他自己的。經過長期的掙扎,一大批現代釋經學家與神學家實際上已經走到了這一步。他們給出他們所認為的舊約教義,然後是福音書作者的教義,接著是使徒的教義,最後是他們自己的。這倒公平。然而,只要聖經的約束權威仍被承認,將聖經事實強行納入我們預設理論的誘惑就非常強大。如果一個人確信「行為的確定性」與「行為的自由」是不相容的;確信一個自由的行動者總是可以違背任何施加於他身上(且不破壞其自由)的影響力而行動,他將不可避免地否認聖經有相反的教導,從而被迫強行解釋掉所有證明神對人的意志與決斷擁有絕對控制權的事實。如果他認為罪性只能歸於違背律法的有意識、自願的行為,那麼無論聖經如何教導,他都必須否認人是生在罪中。如果他相信「能力限制義務」,他必須相信(無論是否獨立於聖經,或與聖經對立,都無關緊要)人有能力在任何時候、所有時候,無需聖靈絲毫的幫助,就能悔改、相信、完全愛神、過無罪的生活。如果他否認無辜者可以為有罪者公正地承受刑罰之惡,他就必須否認基督擔當了我們的罪。如果他否認一個人的功德可以成為他人蒙赦免與救贖的司法基礎,他就必須拒絕聖經中稱義的教義。顯而易見,除非我們同意從聖經中導出我們的哲學,而不是用我們的哲學來解釋聖經,否則整個啟示真理的體系將會遭到徹底的破壞。如果聖經教導罪是遺傳的,我們就必須採納一套適合該事實的罪論。如果聖經教導人若無聖靈超自然的幫助,就無法悔改、相信或行任何屬靈的善事,我們就必須使我們的道德義務理論與該事實相符。如果聖經教導我們承擔了亞當首次犯罪的罪咎,基督代替我們承擔了我們的罪咎並忍受了律法的刑罰,這些就是我們必須使原則與之相符的事實。不難證明,在神學的每一個領域中,無論是關於神的本性、祂與世界的關係、救贖計畫、基督的位格與工作、罪的本質,還是神聖恩典的運作,人們都沒有採取聖經的事實來觀察它們暗示了什麼原則、背後隱含了什麼哲學,而是獨立於聖經採納了他們的哲學,並強迫聖經事實去屈從。這是徹底違背科學精神的。所有科學(包括神學在內)的基本原則都是:理論應由事實決定,而非事實由理論決定。正如自然科學在歸納法被承認並忠實執行之前是一片混亂,當人們拒絕將同樣的原則應用於神話語的研究時,神學也只是一堆毫無價值的、人類思辨的雜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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